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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复工安全检查暨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03-21 11:06:23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天气转暖,各建设工地复工、开工在即,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大气污染工作的通知》(宿大气办〔2016〕4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暨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建发〔2015〕308号)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宿建发〔2016〕61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与领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组织企业安全、技术科室对项目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节后复工前,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工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对所有施工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重点加强对新进工人和转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防范能力,上岗前必须按工种和施工特点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好隐患及扬尘排查:

  (一)节后复工隐患排查及安全基础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企业节后复工隐患自查整改情况,建筑施工现场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是否进行复工检查验收;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稳定;现场防火是否到位;职工宿舍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施工现场作业区及办公生活区等劳动密集区域是否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是否履行安全主体职责,施工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监理企业是否履行消防安全监理责任,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建设是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是否建立。

  (二)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复工、开工前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是否对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学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对新进、转岗工人进行“三级”教育。

  (三)扬尘整治及环境整治情况。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十有六无”落实情况(“十有”:施工有围挡、围挡要美观,道路有硬化、管理要规范,车辆有冲洗、运输要封闭,污水有沉淀、排水要通畅,场地有绿化、裸土要覆盖,厕所有冲洗、卫生要保障,降尘有措施、环境要整洁,现场有亮化、用电要安全,材料有秩序、场地要整齐,垃圾有容器、定期要清理;“六无”无扬尘,无垃圾,无裸地,无四害,无旱厕,无污水;“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露和物料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特殊作业100%洒水,工地驶出车辆100%冲洗密封无洒漏,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

  二、严把复工安全生产关,保障建筑施工安全

  各建筑、监理项目部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复工、开工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标准,未经安全自查及扬尘防治自查擅自复工的,一律不予复工,建筑施工现场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与扬尘防治标准条件下,经项目总监签署复工令,方可复(开)工,确保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及扬尘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督查、巡查工作,督查责任主体履行复工安全隐患排查,切实保障建筑施工安全。

  全市各建筑施工项目部在复工前将项目复工自查报告,经项目总监审核、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报送至所属安监机构。

  三、严格落实督查工作,加大惩处力度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复工、开工督查、巡查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复工安全隐患排查与落实扬尘防治工作的项目一律不予复工,擅自复工的坚决上报予以处罚。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复工安全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按照《2016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好复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请分别于3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联络员报送至市质安站综合科;3月底将复工安全检查情况、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检查汇总表附表11报送至市质安站综合科,联系人:谢龙,联系电话:84387339)。

  附件:1.春节复工检查用表

  2.扬尘控制检查用表

  3.安全防护检查用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17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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