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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抚州市建设局 2016-04-14 10:06:14

 各县区建设局、抚州高新园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确保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即日起,启用我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系统。

  我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严格按《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并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

  一、招标文件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今后,招标代理机构首次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提交的《抚州市建设局“工程建设招标文件备案”审核表》必须同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印章,并由该项目负责人本人向市招标办提交。

  项目负责人不到场或假借项目负责人递交资料的,对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记一般失信行为,并按《记分标准》1.15款扣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时,均应佩戴省住建厅核发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如未持证,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将不予接待。

  二、项目资料准备

  1、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各类招标(目前房建和市政工程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四类)应具备的招标条件,并严格按照各类招标条件提交资料。资料不全的,不得送交市招标办。对于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项目,有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引导和帮助业主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2、资质设定: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熟知国家相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赣建招标[2013]15号《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企业资质和施工业绩等设置的通知》执行。对于我市重点工程,确因工程项目需要对招标资质作相应调整,须提交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计划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中,发现代理机构有无故违规设置资质、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严重问题情况的,我办将对此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2.17款扣分。

  三、开标

  开标会由代理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负责人应视开标会工作量合理安排时间和工作人员数量。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1小时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提前半小时以上)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开标厅作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所有工作人员均必须佩戴《合格证》。

  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不足,开标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造成不良后果,导致投标人无法在截标前签到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按《记分标准》)2.17款扣分,并承担投标人因不能及时签到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损失。

  四、从业人员及《合格证》

  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串岗,《合格证》不得转借,从业人员如有工作单位调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在新单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如同时在二个单位从事招标代理,或违法、违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一经发现,双方均按一般失信行为处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五、其他

  1、我局将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记分标准》进行,并根据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2、各县区招标办、抚州高新园区招标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时,填写好《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认定书》,报市招标办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下载网址:

  (http://www.jxjszbtb.com/jxjsztbw/InfoDetail/?InfoID=579882df-0c23-477c-9e56-49d8885ff46f&CategoryNum=016)

  抚州市建设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