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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平顶山市建设信息网 2017-01-12 10:43:2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管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8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3日

豫建设标[2016] 8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保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在确定工程造价中的准确性,促进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规范,现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软件是指以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为依据,利用计算机计算工程造价,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二、建设工程计价软件须依据我省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开发。凡以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等为依据进行研制,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计价软件,应进行符合性测评,经测评合格后方可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使用。

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须使用经测评合格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对使用未经测评或评审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作为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

四、计价软件的测评、鉴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在省住建厅官网和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五、凡未经测评及测评不合格的计价软件生成的成果文件不得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库一平台”和“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业绩备案登记。

六、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及销售单位在销售软件时,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手册时应注明本软件测评合格编号,并在软件启动界面和输出成果的封面上自动注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xx”宇样。

七、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软件开发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升级的,应重新提出符合性测评申请。

八、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需要,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双随机”的工作要求,随机进行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

九、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的内容包括:

(一)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必须符合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标准数据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要求;

(四)计价软件生成的成果表格、电于文档须符合规定的格式,报表数据必须准确;

(五)软件的功能满足当前计价工作的需要;

十、申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申请表;

(二)计价软件开发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企业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软件运行环境说明,包括硬件和软件环境,适应机型、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

(五)软件的技术性能、主要特点及使用范围;

(六)拟测评的完整软件二套;

(七)软件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手册、用户手册等;

(八)使用软件所生成的报表和典型工程测算的数据文本一式3份;

(九)软件采用的加密技术说明(各种版本)和用户权利(使用年限或次数)说明;

(十)软件售后技术服务方案与服务承诺;

(十一)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测评: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销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计价软件开发、销售的;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测评相关资料的。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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