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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年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7-03-15 14:40:44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经2017年3月13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厅决定在2017年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总体要求

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惩处和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抓住突出问题,完善规则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惩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各方利益,有效形成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监督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三、规范内容

(一)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最新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建工〔2016〕204号)要求进行规范。对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重大偏差情形和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在一起表述、内容不明确、含义不清晰、表述有歧义、有意隐藏等情形进行重点整治。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研究答复,不得推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监督检查,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

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有效应用工程量清单控制工程造价预算,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尚未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盟市要约谈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未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应当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不允许其进场交易。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秩序,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建工〔2016〕204号)要求开展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成果文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三)提高招标投标服务质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号)要求,交易中心作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主要为项目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重点纠正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违规设置进场投标条件;审查修改招标文件;代售招标文件;代收招标代理服务费;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非法扣押投标人的相关证照资料;代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四)大力推进招标投标信息服务网络开发、应用

建立完善入场登记、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候选人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等覆盖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加快推进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网上异地评标。对目前已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查漏补缺,重点检查专家抽取、设定回避等环节是否存在利用软件预留窗口,人为调整评标专家或者事先获悉评标专家名单等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五)规范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公告应当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3号)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技术、标准、业绩、财务、信誉、投标承诺等有要求的,必须在招标公告中一并载明。对于技术、标准等内容较多不便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必须标明“本次招标对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字样。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获奖、信用、惩罚等情况;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的,监督部门要予以纠正。

(六)严惩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整治投标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许可证件、印鉴,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业绩、获奖情况,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的信誉状况,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

进入自治区承揽业务的区外建筑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6〕138号)要求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并在“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告后方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七)加强评标活动管理

加强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过程的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评标专家抽取和抽取名单保密制度。在评标专家抽取环节,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否则不得抽取评标专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在评标环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服务中心要做到评标全程录音录像,无死角视频监控,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应当封闭管理的相关评标区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者招投标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标专家与外界联系,并加强封闭期间评标专家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

招标人应当合理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最大程度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招标人应当针对技术部分制定详细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和对应的具体分值,并要求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部分评审的评标专家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出具评标报告,不得遗漏。

评标报告及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密封后交由招标人妥善保存并使用。技术部分评标详细说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密封后交监督部门保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按规定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者招投标服务中心妥善保存。

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方式,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可以采用现场监督、巡查、视频监督、录音录像备查等方式改进和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针对评标不公、评标专家责任虚化、评标环节监管难等问题,探索建立评标复核机制,采取随机确定复核项目、随机确定复核人员的方式,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和结论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明确纪律责任。

(八)改进招标代理工作,提高招标代理水平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必须按规定订立代理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专项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建工〔2016〕262号)要求,继续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妥善处理投诉

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严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督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依法从严查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中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

(十)加强履约管理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并履行合同。重点对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行为进行检查。中标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更换后人员的业绩、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水平。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在岗履职的要及时纠正,发现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要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四、方法步骤

(一)全面自查自纠

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部署落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工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自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自查整改面必须达到100%。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自查、整改、查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门人员和软件专家对各地规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招标投标软件系统是否存在“后门”进行评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并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抽查结果及各地自查情况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重要事项,统筹协调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具体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有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总队、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为办公室成员。

各盟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严查重处

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集中查办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要加强舆论宣传,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在规范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于既成事实、无法做实质性纠正的问题,以行政处罚为主;对当前立即纠正有困难的问题,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做到问题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对于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的,我厅不再追究有关责任,对自查中发现问题未整改或者未发现的问题在自治区重点抽查过程中查出的,将联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强化薄弱环节管理,改进监督手段,推进信用建设和信息公开,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推动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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