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建设信息网 2017-04-05 16:59:2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提高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南省强力推进科技治理大气污染行动方案》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施工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7日

附件:

1、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施工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2、河南省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豫建【2017】53号)

3、三门峡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

附件1: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扬尘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施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等功能。

第三条:远程监控系统包括市、县(区)级监控中心,视频监控专网、企业及项目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三大部分内容,市、县(区)级监控中心全省按统一标准建设,并最终实现省、市、县(区)联网。其中:市级监控中心指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中心。

第四条:三门峡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和设备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长度200米及以上在建、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室内装修改造工程、距竣工时间不足6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二)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场所。

(三)符合以上条件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等设备设施。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场所等。

第六条: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自2017年5月31日起正式联网实施。对新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时,应提供《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视频监控项目建设合同》,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将此项内容作为安全措施之一进行审查;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视频监控安装、联网工作。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含维修、移位)费用和视频信号网络服务费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

第六条:施工单位负责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配合监控服务商将重要视频监控设备安放到施工现场合适部位,并配合监控服务商在高空条件下进行设备安装。

第七条:监控服务商应及时安装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图像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监控服务商应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对监控系统进行保养、维护及调整,对系统出现的故障需在接到维修报告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施工现场远程动态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登陆网址、用户账号、密码及使用方法由监控服务商统一提供。

第九条: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选用及选址。施工现场应设置监控室,配置符合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指标及安装要求的监测监控设备(见附件2),并能接入全省工程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防治综合监控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测监控点应安装在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无需施工过程中迁移的地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挡环境空气的流通。

第十条:安装数量。每个施工现场至少安装4台监控设备、1台监测设备,其中:施工车辆出入口安装1台网络高清枪式摄像机,工地最高点、施工作业区、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各安装1台网络高清高速球型摄像机,施工作业区安装1台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主要监测数据。大型或复杂工地安装数量及位置以监测监控视野覆盖整个工地为准。

已安装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并能满足监测监控要求,且能接入省工程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防治综合监控平台的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再安装新的视频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安装信息报送。施工现场完成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后,施工单位应填写《三门峡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见附件3),并提交与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服务商签订的安装、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于3个工作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基本具备竣工条件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拆除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拆除、退网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在建设工程的应用。对未按规定安装,安装数量、部位、使用时间不能满足监控需要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安装整改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在网上公示。自2017年6月1日起,未按规定办理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登记备案的新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将远程监控系统作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应对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未安装或未及时安装或未按要求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施工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确定至少1名能熟练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施工现场需要确保施工作业期间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开机运行,以保证视(音)频信息的上传。在重点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期间,监控系统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机运行。

第十六条:提供远程监控系统信号传输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约定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监控信号有效传输。

第十七条: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企业年度安全考核、文明工地评审及其他奖项评比内容。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略)

附件3

三门峡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

项目名称

 

所属市、县

 

地址

 

建设单位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视频监测监控服务商

 

安装时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现场视频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备注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