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重点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 2017-07-07 13:38:0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高坠事故高发,1-5月份,共发生起重伤害事故和高处坠落事故18起,占全省事故起数的81.6%。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此类事故发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要求,我厅决定自7月初到10月底,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开展重点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范,作业人员按章操作,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维保、检测过程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管理;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三、整治内容

突出整治以下10类违法违规、违章操作问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不按专项方案施工问题;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不办理告知手续和实际安拆人员与告知人员不符问题;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人员不持证上岗问题;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人员违章操作问题;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时无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监督、旁站问题;

(六)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使用、维保、检测问题;

(七)新上岗高处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问题;

(八)高处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问题;

(九)高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问题;

(十)临边、洞口安全防护不到位问题等。

四、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7月上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中旬至8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的有关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我厅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7年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未编制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即进行安拆的、起重设备不进行告知即进行安拆的、安拆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等重大隐患,一律要求其停工整改。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行动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有序推进。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7月20日前,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551-62871505;电子邮箱:732895442@qq.com。

附件:《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

2017年7月2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