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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泸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7-12 10:30:07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砂浆)等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杜绝恶性竞争和虚假检测报告,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活动,促进我市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和资质认定证书,应在其资质许可和检测能力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二)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必须在本市(县)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等。在本市(县)依法设立的多场所实验室或分支机构,必须符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川质监函2015-792号)和住建部、四川省住建厅等相关文件要求,并应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凡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的检测机构,使用移动设备、便携式设备进行专项检测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项目管辖权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场所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副本、资质认定证书及开展本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等。完成登记工作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省外检测机构另须取得省住建厅入川备案。

(四)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按上述(一)至(四)条款确定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机构时,见证取样类检测应优先选择项目管辖权所在地的检测机构。存在特殊情况时:

(1)在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中,检测能力范围不能覆盖、需进行检测比对等,应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市范围的检测机构。

(2)本市范围内不能检测的项目,可在省内选择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

(3)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等情况,由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复检的检测机构。

(五)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范围包括设计要求、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的所有检测内容,并应向检测机构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测合同应报工程项目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和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严禁检测机构低于检测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恶意竞争。

(六)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实施平行检测。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标准等要求编制平行检测计划,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实施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应与建设、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相同。平行检测结果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归档资料。检测费用应在监理合同中确认。

(七)施工单位可委托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参考资料,但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归档资料。

(八)检测机构作为见证取样重要一环,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应采取措施对实行见证取样的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杜绝非见证人送检的行为。凡见证人未与取样人共同到检测机构见证送样的,检测机构不得按有见证取样送检方式进行收样检测,否则视为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检测。

检测合同中约定,可由检测机构人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在现场进行取样等工作。在过程可控的情况下,检测机构人员可负责收样送检。

(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的责任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要求24小时内报送到项目管辖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并建立不合格报告登记台帐,每月汇总报送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十)涉及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检测参数、标准规范更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审批之后3个月内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实施动态管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掌握检测机构和人员确凿违法违规证据的情况下,有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并有协助调查的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二、加强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质量行为

(一)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检测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认真、全面核查;登记后,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检测合同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项目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实行台账登记管理。检测合同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检测合同、业务范围、检测计划、施工图审查报告等。

(三)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检测机构采取“双随机”方式,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开展专项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日常检测行为进行检查,规范见证取样及送样流程,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加大打击虚假检测报告力度。对不同地区较为突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差别化监管,加大动态监管力度。进行随机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原则上,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在建项目,每个在建项目抽取不少于10份检测报告,报告种类应尽量覆盖检测合同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开展1次对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督查和指导。

(四)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监管系统,促进监管信息化、信息共享和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五)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监督工程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以及与检测相关的文件、资料监督检查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按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和规范进行查处。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不到位、检测市场混乱、检测工作质量差的区、县进行督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监督性检测力度、真实反映工程质量

(一)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购买中介服务的原则,采用日常抽检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双随机”监督性检测制度。

(二)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性检测纳入工作计划,建立监督性检测工作的制度化和长效机制。

(三)对重要结构材料、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材料、构配件,应重点抽检,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检测行业素质

鼓励本市检测机构成立行业组织,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升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检测工作质量,建立行业协作和淘汰退出机制,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行业组织应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管理工作。

本通知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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