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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随机抽取中标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7-07-19 14:26:44

各地(市)住建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6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保证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自治区住建厅对原《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随机抽取中标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意见及时向自治区住建厅及相关部门反馈。

本文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发布(www.xzcs.gov.cn)

附件:《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随机抽取中标人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891-6833422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随机抽取中标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我区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适用本办法。

小额工程的招标应当使用《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招标发包价,是指招标人依据投资批复和自治区颁布施行的现行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项目发包价,招标发包价即施工合同签订价。

第四条 招标发包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编制,并提供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该编制机构以及注册造价师应对其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发包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备案。

第五条 发包价原则上应是工程竣工结算价,但当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投资额超过发包价的5%(不含5%)时,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实际进行结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在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采取公开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标人的行为。

鼓励招标人邀请公证机构进行随机抽取全过程公证监督,公证费由招标人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或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统一发布的建设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各地(市)、各部门依法确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相关要求报送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发布。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小额工程招投标活动。

未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不作为中标企业业绩。

第十条 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附件《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格式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法人委托书、投标承诺函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前,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全部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要求投标人以增加施工组织设计(后补)、工程量清单报价、财务状况内容、类似业绩等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因招标人超越招标文件要求导致中标企业放弃中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标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与小额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并符合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要求的相关证照、资质(资格),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金、人员、设备等;

(二)企业已在一体化平台完成项目投标备案。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项目《投标备案证》及其所列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资格)、岗位证书等复印件;

(二)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单据)缴纳凭证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标准格式的各项投标承诺函原件(含发包价认可承诺书、合同条款认可承诺书、施工质量承诺书、施工工期承诺书、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投入承诺书、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开户的基本账户(网银)转入系统报名提示的银行专户。

第十六条 在进入随机抽取环节前,招标人在交易场所依法组建并抽取评标专家负责资格后审工作。

开标时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区外企业特指资质备案时的授权委托人)、拟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均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区外企业资质备案证、投标项目备案证(唱标后核验)参加现场开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参与随机抽取资格:

(一)不到场开标、或到场人员与区外企业资质备案时的授权委托人不一致,或项目投标备案证上的项目经理与到场人员不一致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标准要求承诺的 ;

(三)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企业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或本次项目投标备案证上人员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的;

(五)投标文件审查或清标中发现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随机抽取程序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宣布随机抽取规则、程序和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现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由招标人、交易场所专职人员、公证人员以及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按核验顺序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投标截止时间等)投标人按照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随机抽取签号;随机抽取箱中放置与项目投标人相同数量的签号,并从1号开始编号,每一投标人只能抽取一个号,抽取的签号与投标人相对应,投标人抽取的签号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的号码抽取后,由招标人当场公告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三)由招标人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公开唱标,对投标人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保证金缴纳等内容,并由交易场所专职人员、公证人员以及行政监督人员、进一步核验投标人身份、区外企业资质备案证、项目投标备案证上的项目经理到场情况供专家评审;

(四)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将抽取的号码投入随机抽取中,由招标人分三次、每次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第一个随机出现的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随机出现的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随机出现的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五)公开随机抽取结果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以及招标人代表现场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八条 每次随机抽取以号码球到达随机抽取机收集桶中为有效。操作过程中遇停电或随机抽取机设备故障,待来电或排除故障后再继续进行,已抽出的号仍有效。整个随机抽取过程由现场有关行政监督人员、公证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由交易场所同步进行全程监控、录像。

第十九条 随机抽取完成后,由招标人将3个中标候选人排序后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和项目交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有关要求及时编制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在合同签订前报招标人;施工(安全)组织设计经招标人审定后,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取确立中标人后,中标单位原则不得更换已备案的项目管理人员,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关键岗位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更换前和更换后的人员同时进行锁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告的发包价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当年建设额的10%,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额度一般不得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

第二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视作该项目流标,由招标人应当会同当地行政监督部门在当地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网上)随机抽取3家中标候选人供招标人选择,并当场签署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随机抽取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由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建,统一录入到自治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并从网上抽取。

各地(市)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的各专业入库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含7家)。

第二十五条 凡是入库一体化平台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原则,均可申请入库。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加入1个或多个地市的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库。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具体的入库与清库的管理办法,但不得变相制定和设立行政审批的内容和条款。

第二十七条 通过预选承包商库随机抽取中标人的,中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递交(补办)投标人承诺函、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招投标备案手续;招标人应在收到要件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并应通过一体化平台打印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等要求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入库企业因项目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等原因,可申请暂停随机抽取资格,但申请应当在开标前提出。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计入不良记录,依法给予以处罚;

(一)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时限、报名资格和条件等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人公开发布的招标发包价因计算错误或恶意压低工程造价,造成连续两次流标的;

(四)招标人拒绝承认随机抽取结果,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中擅自变更价格的;

(五)招标人擅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导致中标企业放弃中标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以处罚,并将投标企业和参与投标人员分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租借、挂靠资质证书,银行转账回单、社保证明等弄虚作假的;

(二)预先约定中标人或者组织、授意或暗示其它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便利的;

(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放弃中标的;

(四)投标人违反投标承诺函或转让中标项目的;

(五)中标人在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不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对随机抽取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泄露举报人或举报内容的;

(三)行政监督人员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非法干预随机抽取过程改变随机抽取结果的;

(四)交易场所因管理不力,致使随机抽取现场秩序混乱造成交易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 月 1日施行。原《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随机抽取中标人管理办法(试 行)(藏建法〔2014〕37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等附件详见西藏自治区建设网(www.xzc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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