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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印发《沈阳市公共建筑 绿色设计标准》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7-25 11:03:52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实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相关单位,制定并发布了沈阳市地方规范《沈阳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2101/TJ25-2017),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公共建筑须按照《沈阳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要求进行绿色设计。

2.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对公共建筑进行绿色建筑专项策划,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专业分别设置绿色设计专篇,明确提出绿色建筑要求。

3.施工图审查机构须严格按照绿色设计标准要求进行审图,对未执行或未达到《沈阳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筑,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4.公共建筑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造,不得擅自变更绿色设计内容,不得降低绿色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5.各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的新建公共建筑按照标准进行绿色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完成各年度绿色建筑任务指标。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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