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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来源: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7-27 11:40:32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甘肃矿区建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7〕5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5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巩固提高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6〕5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1号)等文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62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7〕10号)等考核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把握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是贯彻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我省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已纳入国家和省上对各级政府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节能、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新型城镇化、循环经济等多项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市州要把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作为当前重点工作,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本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主要目标任务

城镇新建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2017年年底前,城镇新建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竣工面积比例要达到32%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50%以上。2020年前基本完成具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探索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逐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继续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探索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范围,自2017年8月1日起,我省辖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新建棚户区改造工程(镇除外)、新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各类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须达到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建筑、有条件的镇在棚户区改造工程等项目中积极采用绿色建筑标准。支持城市新区和有条件的市州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兰州市要加快推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进程。

三、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

(一)规划管理环节。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气候条件、建筑特点等,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所涉及规划管理阶段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完善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引导各开发地块落实绿色建筑控制指标。

(二)建筑设计环节。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要求、标准,设计文件中应分别编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绿色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62/T25-3090)、《绿色公共建筑设计标准》(DB62/T25-3089)等技术标准以及《甘肃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进行审查,未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要求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备案材料,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相关内容。

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杜绝随意变更,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单位应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对涉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

(三)施工建造环节。施工单位要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DB62/T25-3081)等规范分别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监理,认真核查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按相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涉及的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采购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保证材料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验收环节。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绿色建筑施工与验收规范》(DB62/T25-3081)和《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格》等规范、表格,进行项目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验收监管,在监管验收程序的基础上,还应强化对竣工资料、工程实体的验收监管;应强化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在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甘肃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表格》。

(五)监督管理环节。各市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管制度,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堵塞管理漏洞。在各审批环节,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等。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检查机制,逐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加大抽测力度,运用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方式强化监管。有条件的市州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弥补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罚并追究责任,严查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涉及的材料、部品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四、进一步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市州应制定2017-2020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节能改造目标、分年度计划,尽快启动2017年工作;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居民和原产权单位、供热企业等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改造模式;应依据2007年以来国家、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统筹结合棚户区改造、城市风貌改造(旧城区改造)、供热管网改造、清洁取暖等工作,以小区、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为整体集中推进节能改造,统一规划建筑外立面,突出整体效果。

各市州2017-2020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应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二)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各地要统筹城市风貌改造、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政策,引导建筑所有权人对公共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公共建筑用能效率;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要加强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五、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应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要积极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广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引导条件适宜的建筑使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解决照明等用电需求,利用地热能、空气热能等满足建筑供暖需求。

六、加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

完善省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立可持续的平台运行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平台监测范围,涵盖绿色建筑、居住建筑等类型,增加公共建筑监测项目。兰州市、天水市、金昌市等应加快完善市级平台,确保正常运行。鼓励其它市州建设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依托省级平台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为今后实施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打好基础。

七、进一步健全支撑体系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及早制定工作规划、落实重点项目、分解下达任务,有效推进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早实施、早完成。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具体责任单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按照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的相关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目标任务进展情况作为重点检查任务,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有关检查情况通过“甘肃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月度报表系统”及时报送。省建设厅将不定时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三)加大示范支持。对体现我省特色、示范性强、可复制性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加大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力度,促进相关技术及产品、部品的发展。各地要积极争取本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财政补助支持。取得运行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四)加强统计管理。落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统计工作。各市州对本地区数据质量负责,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积极协调同级统计部门,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提升统计工作质量。

(五)完善技术体系。制(修)订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细则或技术导则。

(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培养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家库建设。

(七)加大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十三五’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宣传周”等政策,综合利用政策宣讲、技术人员再教育、媒体宣传等方式,普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营造全社会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此件有效期5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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