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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规划局印发规范建设项目日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水市规划局 2017-08-17 10:39:18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有效地推进项目建设,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增长,加快我市旧城更新步伐,切实维护居民的日照采光权和知情权,规范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天水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天市建〔2015〕10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规范建设项目日照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建设项目日照管理实施意见

天水市规划局

2016年5月23日

规范建设项目日照管理实施意见

一、对内日照

旧城更新中,可以对新建住宅日照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内部日照影响户数不超过总户数10%的项目进行许可。办理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须对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住宅项目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受影响房屋作为非居住用房使用或让购买人知情后打折销售。

2.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或分配过程中,应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具体住宅楼套型、户数在售房部(处)进行公告,让房屋购买人或拥有人知情。

3.规划管理部门对降低日照标准新建的住宅项目应在批复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函告市房管局备案,由市房管部门对房屋销售进行监管。

4.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与日照影响户签定的日照认可协议。

二、对外日照

在旧城更新中,确因技术手段无法减少对相邻建筑物日照产生影响的,在满足以下三种条件户数的前提下,可在预留相应户数、进行承诺之后许可开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同时大于1小时日照标准,影响相邻建筑的户数要小于30户。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同时大于1小时日照标准,影响相邻建筑的户数要小于20户。

(三)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同时大于1小时日照标准,影响相邻建筑的户数要小于10户。办理程序如下:

1.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对影响日照的现状住户进行妥善安置并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

2.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定方案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影响日照现状住户建筑面积的1.2倍进行预留,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注明预留楼号、楼层、建筑面积,作为被影响日照现状住户的安置用房。

3. 规划管理部门将预留的房屋户数、楼层号书面函告市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将对安置用房不予办理房屋预售合同。

4.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与被新建建设项目影响的现状住户签定的住宅置换或货币补偿协议。

5. 项目达到入户条件,周边现状影响日照住户未提出异议,市规划部门在规划竣工验收后,给市房管部门发函,同意对其预留剩余的安置用房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