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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监管的通知

来源: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9-11 11:19:57

衡水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2017年衡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规范“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指示精神,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防止超资质承揽代理业务、出租、出借及转让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违规违法问题特通知如下,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执行。

一、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本管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资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超出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对河北省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须核验该机构进冀基础信息,其办理业务人员必须是进冀注册的人员,并留取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该人员确系该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如三险一金等)备查。

四、对河北省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须留取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该人员确系该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如三险一金等)备查。

本通知自2017年7月20日执行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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