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2017年建筑企业(造价咨询)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山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7-09-14 14:07:53

粤建市函〔2017〕2412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定于2017年8月28日——9月27日对我省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咨询项目质量的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核查企业名单

从甲级资质、乙级及以下资信等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核查,被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甲级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

(二)每个被核查企业抽2至3个造价咨询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

三、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2016年8月-2017年7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企业验资报告、最新股东资料、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7月底前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五)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核查组到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省属的企业由我厅会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核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核查时间由各核查组和被核查企业联系确认。核查结束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被核查企业资质、咨询项目质量的核查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4)(含电子文档)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 “挂证”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1160号)等规定,对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标准(详见附件5)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现场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6)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17年11月30日,《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发文单位各留存一份;发现企业存在其他问题的,各市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整改期间暂停企业承接新的造价咨询业务。整改期满后,各市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对整改后复查资质仍不合格企业,各市同时将下发给企业的《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行政许可。

(五)对被核查企业抽查造价咨询项目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我厅将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通报。

(六)被核查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固话、手机)于8月29日前传真至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属企业传真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叶巧昌,电话:020-83303906,传真:020-83301583,邮箱:gdzjzyqc@163.com)。

附件:1.2017年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信)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表

3.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质量检查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和咨询项目质量检查结果汇总表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标准

6.整改通知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4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