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安全监管局,有关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35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规〔2016〕3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2016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6年度批复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
二、验收内容
(一)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项目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核算、使用及管理情况、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专项组织实施与服务取得的成效,如安全效益与社会影响等。
三、验收程序与方式
项目验收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成效。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10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书见附件1),并编制完成以下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安全和社会效益等;
2.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附件2);
3.其他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2),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地区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验收报告相关材料是否签字、盖章,具备法律效力;
2.项目是否按照《提交的材料清单》,对照计划任务书提供真实齐全的佐证材料;
3.项目是否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经费预算是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
4.项目是否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5.是否存在数据不真实、图样不清晰等影响验收评价的情况;
6.其它必要的审核内容。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5日内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与项目实施单位;材料不齐或不清晰的,退回整改。
(三)市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安全监管局上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方机构组织归口和行业、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四、验收结论
(一)合格。按照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二)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及法人和负责人要提供齐全的佐证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规划科技处要积极做好验收协调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验收相关工作;
(三)第三方机构要对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指标逐条核查完成情况,竣工验收人员和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验收意见,由市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与项目验收报告一同返还项目实施单位,并在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附件: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2.提交的材料清单
2017年9月15日
(联系人:杨文弥;联系电话:2820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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