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发布通辽市市区二O一七年第三季度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来源:通辽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7-09-22 10:20:31

通建造字〔2017〕3号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有关规定及通辽市市区二0一七年第三季度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公布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落实本《办法》各方责任主体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和监管重点,在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计价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编制相应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依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三超”现象和违规计价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要恪守《办法》关于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执业责任感,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要规范、真实,并对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关责任。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办法》对资质、从业范围、成果文件签署及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计价活动,加强自身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设工程计价应执行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3、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暨交底材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砼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2009届计价依据”)。

4、2009年7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09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执行“2009届计价依据”, 凡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执行“2009届计价依据”

5、《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应执行“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

6、内建造总字[2010]16号《关于调整管理费、利润计费基础的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7、据内建工【2011】303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8、内建工总字[2011]434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税率的通知。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9、内建工[2012]89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CL建筑体系工程预算定额(暂行)》的通知。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10、依据内建工[2013]14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11、内建工[2013]587号文件《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

12、内建工【2014】406号文件关于调整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部分费用费率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7月16日起执行。

13、内建工【2014】17号《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定额)。

14、内建造总字【2015】9号《关于2014届<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说明》。

15、内建工[2016]136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5月1日起实施。

(二)、“2009届计价依据”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和解释。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定额缺项,如果是一次性使用应在施工过程中补充单位估价表及有关资料报通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审查批复后执行,并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备案。重复使用的,应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复后执行。如报批项目已施工完毕,不予受理。

三、关于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通辽市市区二O一七年第三季度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截止日期9月15日。

2、价格信息中没有公布,而工程中实际发生的材料品种,以承发包双方书面约定的规定内容计算。

四、通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运行,网址www.keqzj.net ,欢迎登陆。

五、本文由通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电话:8255532

二Ο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