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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建筑业协会 2017-09-30 15:09:40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相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7〕2号)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市建委会同市城建局于2017年8月21日起,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本次补录的项目是指在沈阳市辖区内已竣工且尚未纳入 “平台”项目库的项目,“平台”内具有业绩查询功能且查询到己纳入的业绩不在此次补录范围。项目类型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二、时间要求

业绩补录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补录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企业提交申请日期为准)。其中,总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8月21日起开始补录,专业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补录。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本次补录采取“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施工企业在“平台”提出补录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关专业承包业绩的初步确认;市城建局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关专业承包业绩的初步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1.2017年8月21日起,施工企业可通过“平台”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企业补录系统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www.czjs.lnjst.gov.cn/Default.aspx )中“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补录系统下载”中下载,如有技术咨询问题可直接拨打网页上的咨询电话。“平台”将自动为施工企业配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可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查询(联系电话在“平台”首页公布)。

2.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信息。基本信息中所有字段均为必填项,企业应严格按照“平台”各字段的数据规则进行填写。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非必要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如不上传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企业上传的附件应清晰、完整。

3.填写项目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企业补录的项目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过程信息。补录时应将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一并填写、上传。

4.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项目信息将自动进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端口。企业将《项目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1)及业绩相关资料原件送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或市城建局初步确认。各初步确认部门对企业填报的《项目基本信息表》真实性进行核实。经相关部门初步确认后企业持《项目基本信息表》并携带业绩上传相关资料原件到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行业发展处确认(地址:沈河区北站路138号市建委605室),经核实可以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市建委将在“平台”上予确认,经核实无法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将通过“平台”退回。

(五)公示。补录的业绩确认成功后,将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施工企业项目库。

四、有关要求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市城建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市城建局负责管理范围内企业),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相关单位在进行业绩核验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

3.“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将作为企业申报资质和进行招投标的有效业绩。本次补录截止后,企业的历史业绩将无法纳入“平台”项目库。

4.企业不得上报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市城建局对所确认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建委将对补录的业绩进行抽查。经认定为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录,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5.各相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部署并将《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2)于8月23日上报市建委建筑行业发展处。

6.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行业发展处联系。

附件:1、项目基本信息表

2、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工作联系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5日

(联系人:杨春国,联系电话:22565041,传真:2256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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