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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生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绿色服务暂行规定

来源: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7-10-11 11:09:52

池州市民生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

绿色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民生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速增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池州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绿色服务项目的适用范围为列入池州

市年度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以下项目:

(一)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二)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三)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四) 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五) 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及水利薄弱环节治理;

(六) 棚户区改造工程;

(七) 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工程;

(八) 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采购项目;

(九) 政策性农业保险采购项目;

(十) 省政府新增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计划已安排的民生工程项目, 对规划、 土地、 环评等相关材料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 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负责办理齐全。

第五条 对进入绿色服务的项目, 各参与主体按照特事特办、即到即办的要求,提升工作效率。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列入本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优先办理进场登记、优先发布招标公告、 优先抽取评标专家、 优先安排开标评标场地。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交易中心应做好标前服务, 提供政策咨询、程序引导、 业务指导, 实行无休息日、 无节假日全流程连续办理, 建立超时问责机制。

第八条 民生工程项目达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条规定标准的,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以及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 符合《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限额标准的,在池州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投标人备选库中抽取。

第十条 市公管局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民生工程招标投标各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规避招标、 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民生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合规有序高效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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