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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0-17 10:55:17

鄂建发〔2017〕160号

各旗区住建局、各参建单位: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再部署、再检查、在整改的紧急通知》及2017年全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暨全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规范建筑市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迎接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市场方面:

1、建设单位执行招标投标情况、依法发包工程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确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情况;

3、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以及到岗履职情况;监理单位到岗履职情况;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按约定拨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情况;

5、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情况。

(二)工程质量方面:

1、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2、贯彻落实质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落实情况(授权书、承诺书、永久标牌、质量信用档案);

3、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情况,受检工程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4、建筑工程使用电线电缆进场管理情况,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进场联合验收执行情况,进场材料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生产许可编号是否与产品质量证明书相一致情况,建立验收台账情况,检测机构收样管理情况,严厉打击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情况,对违规出具检测结果和报告的实行“黑名单”管理情况。现场检查电线电缆外观质量、标识、截面积等,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报告等,严禁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5、国家和自治区严禁施工现场使用“地条钢”要求落实情况。

6、旗区质量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实验室的监管情况。

(三)旗区住建局及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方面:

1、对辖区内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项目的监管情况(提供相关项目台账及开展自查的相关资料)。

2、对于房屋质量投诉问题的受理及解决情况(提供受理上访及投诉台账)。

(四)旗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市政府2016年第162号文件精神及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在各旗区自查的基础上,我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实地抽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主管部门书面工作汇报(包括建筑市场方面、工程质量方面、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方面);

(二)随机选定受检工程项目和受检单位;

(三)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企业及人员相关证照,检查工程实体和进场钢筋、电线电缆等相关材料;

(四)对每个受检工程、单位、事项提出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等方面的检查意见,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对于一般违反工程质量、建筑市场规定的项目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整改通知单》。

(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体进行现场反馈,指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六)全面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在全市通报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到位,严肃认真依法依归予以查处。加大对不落实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二)督查组将深入企业和施工现场,严格督查检查,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真正发现问题隐患,实行检查责任制。要对企业自查清单进行严格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并向有关企业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复工前全部整改完成,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许复工。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旗区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全市通报。

(三)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行,廉洁自律。

五、督查组成人员和督查时间

督查分为3个工作组,第一组负责检查东胜区、康巴什区、伊旗;第二组负责检查乌审旗、鄂旗、鄂前旗;第三组负责检查杭锦旗、准旗、达旗。

具体督查时间和督查人员另行通知。

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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