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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文[2017]76号 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0-18 14:57:10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市区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7〕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精神,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现就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据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压缩合同工期、不提供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向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企业发包工程、强制施工单位使用劣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依据法律法规的上限从严从重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企业列入“黑名单”或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拒不停工的,各地住建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政府组织城管、安监、法院等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

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事故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事故发生12小时内,必须向省住建厅书面上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对事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20日内将复核结果和处理建议一并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根据事故等级实施以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24个月。事故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担省内新的工程项目。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天,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24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24个月;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36个月。重新核实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发生较大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天,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24个月;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时限超过120天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第三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排除将视同事故问责”的意识,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工,并在当地住建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省厅申请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不少于30天。

四、进一步加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对于没有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工程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在当地住建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同时上报省厅,由省厅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省厅申请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暂扣时间不少于30天。

五、进一步强化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与城管、规划、安监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既要实施行政处罚,也要采取限制市场禁入等措施手段。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事实,及时移交建筑市场、招投标、城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惩戒力度,坚决杜绝出现监管盲区。对省外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住建部门应立即上报省住建厅,由省级建筑市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禁入湖北市场等措施。

六、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监管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和信用承诺制度,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要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申领相关行政许可证时,从严审查把关。

七、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各地住建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供由当地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对考评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应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5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同时作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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