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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0-20 10:20:45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4〕1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推进劳动用工、考勤记录、现场监管、工资支付等网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规范建设领域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发生工资拖欠事件,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时间和范围

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市所有新开工和在建的非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法纳入重点监控并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实名制管理

1.实名制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农民工有关信息进行登记、管理、上报,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业项目等信息;施工现场考勤信息等。

2.实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制度。由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置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机构和劳务管理岗位,并按照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要求,负责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台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监督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现场进出场口按照要求安装实名制管理终端设备,并负责提供保障终端设备运行的网络、电脑等。终端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循环使用,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保护终端设备完好,如有损坏、遗失等照价赔偿。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置与终端设备配套的门禁道闸。

4.分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按总承包企业建立的实名制管理要求配合做好实名制工作,负责采集本企业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和建立务工人员电子名册与管理台账,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总承包企业。

5.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分包企业负责按月考核所招用农民工的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

6.监理单位负责监督项目农民工实名制执行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并在每月30日前将监督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资专户管理

1.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将银行出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等相关资料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备案合同总价的28%除以合同工期(以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月计)计算应付工资,于每月25日前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上;或按备案合同总价的28%一次性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工资专户,由银行通过专户和工资卡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专户剩余资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收回。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德阳市建设管理一体化平台或企业资质信息卡端口申请纳入德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系统管理,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每月填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打印带条形码的发放表后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并经总承包企业和农民工本人签章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同时交由本项目专户所在银行通过工资卡发放。各企业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4.按照属地管理和有利工作、监管的原则,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工资代发业务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市注册的国有银行中选择,原则上不超过3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后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承担业务的银行受理点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方便服务、有利管理的原则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告知。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和服务质量评价要求,具体内容在监管合作协议中明确。

四、管理划分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住建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五、保障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制定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实名制信息采集、工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要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具体负责人,并负责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劳务工人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和“工资公示栏”,并告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支付的内容等。在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人员增减变更的,应先登记后上岗,并将人员变更信息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对不按时、准确录入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和德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分。

(三)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落实工作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加检查频次

,必要时可要求安装配套门禁道闸2个通道,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费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项目创优夺杯等结合。对落实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大宣传推广,计入优良行为记录;对落实工作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进行通报批评和采取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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