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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汕尾市建设局 2017-10-20 14:57:09

汕建市字〔2017〕7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促进预拌混凝土市场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7年11月上旬开展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通过资质核查,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核查内容

企业的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试验室配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抽查试验室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规范开展,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三、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3、企业年度的财务报告;

4、完成的业绩档案资料;

5、企业办公或生产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机械设备、设施的发票或实物;

7、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8、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9、其他有关资料。

四、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汕尾市区域内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

五、结果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不收回资质证书;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收回企业资质证书,暂停新接业务,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整改合格后,撤销以上限制。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撤回资质。

五、核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核查由我局组成专项核查组到企业所在地进行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县(市、区)住建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并参与核查工作,指定1名工作联系人,联系人名单于10月26日前报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二)被核查企业应充分认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照(附件1-4)内容进行自查,并有专人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单位)资质核查表

2、试验室各功能区面积与温湿度要求核查表

3、试验设备配置核查表

4、试验室标准规范核查表

5、工作联系人名单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8日

(联系人:陈海民,联系电话/传真:0660-3333096,邮箱:11451002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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