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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来源: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2017-11-07 10:14:07

粤发改公资办函〔2017〕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港航(口、务)管理局、水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粤发改公资办〔2017〕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如下。

一、总体分工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包括专家入库、专家考评、日常管理、薪酬标准等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其他类别的专家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六部门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二、专家入库管理

(一)专家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有关评标评审专家。专家征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

(二)入库审核。专家入库申请资料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初审。初审单位应当核对专家申请资料及专家个人信息的录入情况,并将有关纸质文件及电子资料每季度定期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专家入库终审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落实。专家资料通过入库终审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完成入库资料归档工作。

各行业、专业对评标评审专家有特殊资格条件要求的,有关专家征集和审核入库工作可按照一般程序或特殊程序开展:

1.按照一般程序开展专家征集工作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标评审专家提出特殊资格条件要求,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在专家征集公告中予以声明。特定专家,或者专家特定行业、专业的终审工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2.按照特殊程序开展专家征集工作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入库工作、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名单及相关资料统一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统一编号、入库。

(三)专家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专家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线培训系统开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在线培训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确需开展相关业务实地培训的,应当自行组织,并将有关专家培训、考试结果及时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专家个人档案中载明有关情况。

三、专家考评管理

(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该评标评审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告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进行履职负面行为记录。

(二)日常考评工作。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之外发生的日常考评其他负面行为(如迟到、缺席、提出无理要求、恶意索要酬劳等),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等填写《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按规定向有关专家履行复核程序后,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经确认的专家负面行为,由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受理有关专家投诉。

(三)年度考评工作。专家年度考评工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考评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评审资格,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各地各部门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按本通知总体分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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