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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印发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补贴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17-11-23 16:23:0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公用〔2017〕451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车

购置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补贴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补贴方案

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在我市推广使用智能建筑垃圾车,为鼓励运输企业购置更新车辆,特制定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补贴方案。

一、补贴条件

凡在我市具有道路运输经营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本市企业,购置20辆(含)以上且不超过60辆符合《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暂行)》的智能建筑垃圾车,车辆具有本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贴政策予以资金补贴。

二、补贴范围

(一)2017年10月31日(含)前已购置智能建筑垃圾车试点运行的运输企业。

(二)2017年1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购置智能建筑垃圾车的运输企业。

三、补贴标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的智能建筑垃圾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发布通告

本方案在我市主要报刊、交通广播、天津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智能建筑垃圾车补贴方案公告。

(二)购置登记

已购置智能建筑垃圾车的运输企业,登录天津建设网(http://www.tjcac.gov.cn)下载“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登记表”。填好后的登记表自行打印,并加盖运输企业公章,于2017年12月31日前(8:30-12:00,14:00-17:00)持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和以下材料,到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

⑴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⑵单位授权委托书;

⑶经办人身份证明;

⑷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合同;

⑸机动车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补贴兑付

2018年3月,由市建委在媒体上进行智能建筑垃圾车补贴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贴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贴资金的权利,不再办理补贴资金手续。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持以下材料到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办理补贴审核:(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1.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登记表;

2.智能建筑垃圾车购置合同;

3.机动车购置发票;

4.机动车登记证书。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发放形式

智能建筑垃圾车补贴以转账方式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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