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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2017-12-11 15:27:0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投标人信用信息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披露,并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七条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八条 有关主体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及合同履约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各级行业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反映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两年。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两年内未被再次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第十条 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服务网、信用宣城网站以及各行业监督部门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被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原认定部门书面提出,由原认定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投标人信用评定和应用的重要内容。各业主单位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15—20分(认定部门:招标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行业监督部门认定);

2、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行为,记10—15分(认定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3、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4、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行业监督部门);

5、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行业监督部门);

6、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中标候选人考察或约谈的,记5-10分(认定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7、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5—10分(认定部门:招标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认定);

8、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招标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行业监督部门认定);

9、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招标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行业监督部门认定);

10、在有关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记5—10分(认定部门:行业监督部门);

11、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均不在岗的,记5-10分(认定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12、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约的,如: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已中标的投标文件或合同载明的人员到岗履职的或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等,每次记3-5分(认定部门:招标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行业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认定);

13、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如: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建设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行业监督部门);

14、非建设方原因,施工企业单方面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记10-15分(认定部门:招标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行业监督部门认定);

15、发生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造成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一次扣15-20分(认定部门:行业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