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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17-12-12 15:17:50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质安〔2017〕498号

市建委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相关单位:

为吸取“12.1”火灾事故深刻教训,切实加强装修项目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公建装修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建装修工程实施统筹管理。公建装修工程管理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建装修工程实施具体管理。

2.凡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已竣工投入使用公共建筑进行再次装修工程,应纳入管理范围。

3.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的同时,最迟于项目开工5个工作日前,持《天津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告单》和建筑物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未经登记,不准开工建设。

4.公建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21条禁令”要求。

5.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建装修工程建立管理台帐,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当场纠正、严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下达停工单,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拆改结构、消防安全等涉及其他部门执法问题,在制止的同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6.装修工程安全检查重点:

(1)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外地施工单位是否已办理进津登记手续;

(2)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了工程登记,配置现场管理人员,并严格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施工单位是否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持证上岗;

(4)进场人员、设备、材料是否建立管理台帐,安全堆放,各类机具、设备、机械、建材、构件及用电是否符合标准;

(5)是否违反规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拆改承重结构问题;

(6)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易燃易爆材料是否存在乱堆乱放现象;

7.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对各区公建装修工程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抽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8.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持参建各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完工报告。

9.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属地执法部门和街区部门加强巡视,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0.公建装修工程涉及城乡规划、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事项的,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0号)执行。

本通知为加强我市公建装修工程管理的紧急通知,12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此执行,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认真执行,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天津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告单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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