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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榆林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7-12-13 11:55:29

陕建统发[2016]53号

各市(区)建筑业劳保统筹办(处)中心、省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好《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住建厅厅发[2016]52号批复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政策执行时间的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2016年10月26日施行的规定,为充分发挥政策利好作用,做好为建筑企业的服务,从2016年10月26日起,法人注册地在陕的建筑企业,申请首次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的,均按《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

二、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企业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的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法人登记注册地在陕的建筑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 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企业,不再享受我省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但为了鼓励外地企业来陕落户,壮大我省建筑企业规模,做好新老返还政策的衔接,对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企业,在所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办结了在陕法人注册手续的,可按《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应返还的劳保费用,由其在陕新注册的法人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并划入企业劳保费用专户;对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企业于2016年10月26日之前中标施工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备案前仍未办结在陕法人注册手续的,应按原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政策执行。

三、劳务用工试点建筑企业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的问题

根据省住建厅、人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陕建发(2016)120号)和《实施细则》规定,为缩短试点建筑企业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时间,鼓励支持劳务用工创新,对列入劳务用工试点的建筑企业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在省住建厅核定、财政厅批准前,由省统筹办依据市级统筹机构审核同意上报的项目及数额,用预留的周转金先行预拨。待按程序批准后,省、市级统筹机构再按要求办理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正式手续。

四、申请专项支付项目有关的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为了保障离休人员、六十年代精简职工、遗属生活安定,做好劳保费用专项支付项目按时发放相关费用工作,每年元月初由省统筹办用预留的周转金,先行向各市级统筹机构预拨部分专项支付项目费用。同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待批准后再行结算拨付。

五、劳保费用收缴范围的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陕西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率》规定的3.55%比例收缴劳保费用。各地统筹机构应积极完善劳保费用收费机制,充分运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

六、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配劳保费用的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将收到的劳保费用,按照工程项目返还比例和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今后凡分包工程项目,其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订立合同时,须明确分包企业应分配的劳保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总承包企业负有监管分包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用的责任。

七、做好《手册》)的核发工作

为做好《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核发工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半年时间内,为企业集中办理《手册》的换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都应向其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换发或新办理由省统筹办核发的《手册》。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相关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工商证照、税务登记和资质证书;(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4)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劳保费用专户凭证。

各市(区)统筹机构,将辖区企业申请办理《手册》事项,依照省统筹办《手册》电子模板要求填好并审核签署同意后,分批次打包传至省统筹办统一制发。

八、完善规范劳保费用拨付申报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劳保费用拨付“各审核环节均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要求,将釆取集中申报、规范申报程序、统一审核,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

1、申请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程序: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申报每月一次。其程序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区)统筹机构,经对建筑企业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并汇总后于每月1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统筹办提出报告(若有劳务试点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返还,需作说明并另行制表)并附《201 年市(区)第 批申请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汇总表》(见附件一)和抽查项目相关资料。抽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①《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需要时,还要提供申请返还企业与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企业隶属关系证明等资料);②工程项目正负零阶段验收报告及《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③《手册》及劳保费收缴发票;④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各地在对建筑企业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资料审核时,当劳保费用收费基数大于或等于合同造价时,以合同造价为基数进行计算,劳保费用收费基数低于合同造价时,按实际收取额计算,确定劳保费用工程项目应返还数额。

2、申请离休费用专项支付项目程序:离休费用专项支付项目申报每年一次。其程序为:市(区)统筹机构,经对建筑企业本年度离休费用专项支付项目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并汇总后于元月一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统筹办统一提出报告并附《201 年市(区)申请年度离休费用专项支付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二)和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①发放因病长期不能自理离休人员护理费,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②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需提供《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与《死亡医学证明书》③专项支付项目明细表及发放其它资金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

3、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程序: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每年一次。其程序为:市(区)统筹机构,经对本辖区建筑企业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同意,汇总后于每年每年三月一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统筹办统一提出报告并附《201 年市(区)申请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汇总表》(见附件三)和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①企业申请报告;②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花名册;③《手册》及企业年度劳保费用专户收支情况报告;④企业年度年度经营报告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

4、申请六十年代精减职工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程序:六十年代精简职工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申报每年一次。市(区)统筹机构(省建集团所属注册地在西安市外的企业,由其直接向省统筹办上报;注册地在西安市的,向西安市统筹机构上报),经对辖区本年度建筑企业六十年代精简职工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同意,汇总后于元月一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统筹办提出报告,市(区)统筹机构还需填报《201 年市(区)申请年度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汇总表》(见附件四)、《201 年市(区)申请年度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汇总表》附件五,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①企业申请报告;②补助人员花名册与补助标准;③其他材料。

5、申请困难企业人员补助程序:困难企业人员补助申报每年一次。其程序为:市(区)统筹机构,经对辖区建筑企业困难人员补助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并汇总后于元月一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统筹办提出报告并附《201 年 市(区)申请困难人员补助汇总表》(见附件六)和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补助人员花名册与补标助准;③其他材料。

九、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各市(区)统筹机构需高度重视劳保费管理的统计工作,对劳保费收、支及企业使用等情况要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按要求填制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各市(区)统筹机构,每月15日前应将上月劳保费收缴情况和向企业实际拨付劳保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统筹办,并填报《 年 月至 月市(区)劳保费收缴任务完成情况》(附件七)、《201 年 月市(区)劳保费用工程项目返还明细统计汇总表》(附件九)(注:若当月没有拨付项目,也需将空表填写“无”并加盖公章上报)。

各市(区)统筹机构,每年二月底前应将参保企业收、支劳保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统筹办,并填报《201 年市(区)劳保费用收、支统计汇总表》(附件八)、《201 年 市(区)离休人员统计汇总表》(附件十)、《201 年 市(区)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统计汇总表》(附件十一)和《201 年市(区)职工遗属人员统计汇总表》(附件十二)。

附件:所附表格(12个附件 点击下载)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统筹办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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