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管理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20 11:17:32

并住建字[2017]364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劳务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资支付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企业必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规范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现场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直接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将本项目所有劳务企业的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范畴,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实名制管理人员,对进入工地的作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清楚掌握本项目部工地现场的总人数、每天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及操作人员数,要做到工地现场的人员变动明、人员数量清。劳务分包企业要服从总包企业管理,劳务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应切实到岗履职并做好实名制考勤,按月公示考勤记录。

四、推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已经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分包企业的责任。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六、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内部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告诫约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招投标、履约担保、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2017年12月15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