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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2017-12-27 13:48:19

关于印发《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股室、交易中心、代理机构:

为加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工作,鼓励评标专家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管理规定》(庆公管【2017】360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严格执行。

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工作,鼓励评标专家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政办[2017]75号),参照《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管理规定》(庆公管[2017]360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标一评,是指监督股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的每个项目(包括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的专家进行考评,同时,评标专家对参与的每个项目(包括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进行评议,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监督股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参与的项目一标一评的管理:

(一)中介机构项目组具体负责落实专家填写《评标专家意见建议反馈表》。在评标评审工作完成后,发放专家劳务费之前,项目组应督促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意见建议反馈表》,并书面反馈至监督股。

(二)监督股每个月至少选择一个重大或特殊项目进行检查,督促专家及时填写《评标专家意见建议反馈表》。

(三)监督股对专家的意见建议每周汇总一次,分送局领导及各相关股室、交易中心。对重大问题和应予以完善的可吸纳的意见建议,监督股应在当天提请局领导及相关部门处理。

(四)评标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被采纳的,监督股将对其日常考评给予加分及通报表扬。

第四条 监督股应加强对专家的一标一评工作。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怀宁县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中填写:

1、未按要求准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迟到或早退的;

2、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3、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的;

4、擅离职守的;

5、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6、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的;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股现场监督人员在《怀宁县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中填写:

1、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2、不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的;

3、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的;

5、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未依法提出否决意见的;

6、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的;

7、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的;

8、不能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的;

9、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10、其他在评标现场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和监督股现场监督人员应及时填写《怀宁县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在表中有勾选项的,监督股应及时登记,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开评标时间、专家姓名、联系方式;

2、专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事实依据材料;

第六条 监督股开展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监督股依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当事人下达《评标专家处理通知书》。接到《评标专家处理通知书》的评标专家如有异议,可向县公管局提出,监督股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监督股应将一标一评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局相关股室、交易中心、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评标专家意见建议反馈表(详见下方链接)

2、怀宁县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详见下方链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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