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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 2018-01-29 12:43:13

莆建综〔2018〕11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贯彻简政放权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莆政综〔2018〕1号)文件精神,我局现对以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下放,请贯彻执行,承接时间以莆政综〔2018〕1号发文时间为准。

附件:下放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下放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  注

1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行政许可

    1.《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县(区)住建部门

法人

部分下放,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原市住建局实施的“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民航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子项中涉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部分下放至县(区)住建部门实施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含5个子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5]85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县(区)住建部门

法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县(区)住建部门

法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县(区)住建部门

法人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含5个子项)

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条第三款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第五条第三款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县(区)住建部门

法人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内容变更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第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区)住建部门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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