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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2-28 13:06:17

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启动了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并明确自查阶段要求覆盖全省所有市县,抽查阶段建设部将检查省本级、兰州市和随机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为做好我省自查及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建设部专项检查工作。本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将做为党中央、国务院考核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各市州要对照《通知》有关“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立即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市州自查结果,于3-4月适时抽查,抽查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建设部确定我省受检市州、县后,我厅将及时通知有关市州接受建设部检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局完成自查后,应按《通知》附件1“总结报告编制大纲”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相关附表一并报送(含电子版),并准备相关资料以备抽查。

(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检查项目要求

1、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范围包括在建项目、2017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检查内容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分部实体工程质量,重点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各市州自查项目不少于10个(兰州市不少于20个),包括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覆盖所辖全部县(区、县级市);县(区、县级市)自查项目不少于5个。

2、绿色建筑: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甘建科〔2017〕296号)要求检查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各类建筑,重点检查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和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兰州市保障性住房等三类建筑。检查范围包括在建项目、2017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检查内容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各市州、县(区、县级市)绿色建筑项目自查的数量要求与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中的各市州自查项目数量相同。

3、各市州建设局统计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绿色建筑等全部项目清单以备督查,并提交自查项目清单。

4、各市州建设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促,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标准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各市州建设局应根据《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甘政发〔2017〕54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甘建科〔2017〕296号)和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部署,按《通知》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数据统计、项目明细和工程资料准备等工作;房管部门在棚改、城区风貌改造等工作中统筹开展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节能改造内容的项目(改造对象应于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四)各地在本次专项检查中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联系方式:省建设厅科教处 0931-4609716

电子信箱:5743268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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