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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公示

来源: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8-03-05 13:48:33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照《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保证金专用户,该户只限于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使用,现将有关保证金的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名称

依  据

金额标准

保证金有效期

退还时限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是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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