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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新标准的通知

来源: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3-13 11:58:18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2018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品质,围绕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突出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两个重点,着力做好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筑行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建设科技创新等工作,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责任目标的通知》(豫建科〔2018〕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科〔20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新建居住建筑继续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在政策、资金、技术方面给予支持。

落实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要求,加大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力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15%以上;探索农村地区因地制宜节能改造新模式,努力实现建筑能效提升30%以上。

二、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 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2. 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新的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4.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降低节能设计标准,要积极探索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施工措施。

5. 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现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复核和抽检,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

6. 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节能建筑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抽查,加强节能建筑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环节的质量监督,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予出具监督报告,并责令其改正,直至符合设计标准。

三、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私自降低或改变工程项目节能设计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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