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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公示

来源:开封建设信息网 2018-03-20 13:56:18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建保证金公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河南省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保留的保证金公示如下: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5日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执收部门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法律责任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投标总价的2%,总价不超过80万。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截至日之前缴纳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规定:“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

履约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工程造价的10%

建设单位

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企业补齐。

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80天或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款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180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3

工程质量

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单位

从企业工程款代扣

缺陷责任期满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3.《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2003〕66号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5%缴存;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1%缴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市住建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工程完工后,该工程经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金如数一次退还企业。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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