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响应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2月5日市住建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拨付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拨付和调剂暂行办法》(洛建﹝2010﹞86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建设工程社保费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法人签字授权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的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的说明原件;
(三)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社保费拨付申请书。”
二、《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拨付和调剂暂行办法》(洛建﹝2010﹞86号)文件其它条款不变。
三、本通知由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