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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04-02 16:16:27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经开区建环局,市级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79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部分县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要求,围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完善监理监管体制机制,将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作为政府监管的延伸,强化监理的主体责任,通过有序推进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提升监理工作水平,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收到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分析,完善建立报告的具体形式、内容、流程和各方责任的落实机制,明确监理报告工作处置制度,探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的有效途径,推广试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力争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三、试点工作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底

(二)试点范围:利州区、苍溪县、剑阁县以及市级直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余县区可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工程项目监理报告的试点工作。

四、监理报告内容

(一)报告分类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专报、监理急报和监理季报三类。

1.监理专报

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危大工程监理、工程技术人员与安管人员到岗履职、分包单位资质、工程设计变更、其它监理工作等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项目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2.监理急报

监理急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上访等突发事件或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停工等处置要求,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提交的报告。

3.监理季报

监理季报是监理单位通过巡查等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督促各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按季度总结本单位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理报告。

(二)报告程序和要求

1.监理专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10日前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理专报》,报告上个月项目建设过程中与监理工作相关的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月施工进度情况(附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

(2)工程技术资料检查情况;

(3)工程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检验与复检情况;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情况;

(4)本月的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5)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验收情况;

(6)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状况;

(7)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监理履职情况;

(8)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情况;

(9)对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签发的《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指令的整改落实情况;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提质量缺陷、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11)首次定期报告时,应报送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主要人员名单、岗位及其联系电话。当上述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反映;

(12)其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2.监理急报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上访等方面存在紧急情况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使用电话或信息(短信、微信)报告,并在其后3小时内提交《项目监理急报》,具体情形如下:

(1)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施工设备,不能有效制止的;

(2)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或不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以及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擅自施工的;

(3)建设和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

(4)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未按规定将试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7)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或发生上访等突发事件且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8)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9)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进行施工的;

(10)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测、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或无经过监理审查的安拆方案;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

3.监理季报

监理单位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所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季报》,报告本单位上个季度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在广承揽业务情况;

(2)监理单位对在广各项目监理机构巡查情况;

(3)监理专报和监理急报中重大事项的处置情况。

(三)报告期限

监理专报和监理急报自该工程办理完工程质量报监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止。

监理季报为监理企业在广承揽业务之日起。

(四)报告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后上报。监理专报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急报、监理季报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监理急报可采取电话或信息化方式向建设单位及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在24小时内补报报告。

(3)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目监理机构的报告职责。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应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应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责任,认真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阻挠或干预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监理单位工作职责

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切实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做不良行为记录;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

(三)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应认真落实整改;对施工现场发生上访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置。对拒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或不及时处置上访等突发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依法追究责任。

(四)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试点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并将相关处置情况纳入监督报告记录。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报告中反映内容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对紧急报告应制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监理紧急报告3小时内,应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试点内容、相关表格,形成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定期会同各试点县区、监理单位代表及行业专家在试点工作的关键节点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并配套相应管理文件,加大对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指导试点工作实施的同时,将与省住建厅积极对接打造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工程监理报告统一平台网上申报,实现高效监督管理。

(四)各试点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贯工程监理报告的意义及要求,明确工程监理报告的定位,提高监理企业对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认知度,营造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督部门支持实施的良好氛围,促进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发展和落实。

联系人:孙晓蓉;联系电话:08393260173;QQ:735271073。

附件:1.《广元市建设工程监理专报》

2.《广元市建设工程监理急报》

3.《广元市建设工程监理季报》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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