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市建委开展2018年4月份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18-04-23 17:20:12

津建设字函〔2018〕40号

市建委关于开展2018年4月份勘察设计

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津建设〔2017〕497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8年4月份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名单及本次核查资质范围

 1.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专业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2.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乙级;

 3.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冶金行业(金属材料工程)专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

 4.天津市颐和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甲级;

 5.天津市中电联合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

 6.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

 7.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8.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

 9.天津市博雅市政园林设计有限公司—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10.天津市铁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乙级。

 二、核查内容

1.勘察设计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

 2.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遵守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核查形式

 本次动态核查采取纸质材料检查形式,并视检查情况开展现场抽查。纸质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一份)。附件材料需装订成册,各类证件均需按1:1比例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需校验原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报送原件。附件材料内容和排列顺序按照以下条款确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发生过变更的请提供变更页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6.《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7.勘察单位需提供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无需校验原件);

 8.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返聘协议复印件。

 上述材料请于4月27日(周五)报送我委。

 四、核查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和配合本次核查工作,在核查工作中存在拒绝、阻挠、拖延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进行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计入核查不合格单位名单和“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2.对于核查不合格单位,我委将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不得承揽新的勘察设计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资质或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依法撤回资质。

附件:1.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

 2.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

3.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津建设〔2017〕497号)

 (联系人:崔众鑫;联系电话:28468102)

 (报送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城建大厦A座417室)

 (此件主动公开)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