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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集中开展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4-27 11:37:35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或人岗不一的现象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终身制的落实。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住建委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住建委党工委书记、姜波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质量管理处。

二、检查内容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集中开展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岗履职,中标项目经理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1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所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各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实体与资料一致性、监理资料,专职质量安全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质量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自行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8年5月2日-2017年7月31日)各检查组对各自检查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三)督查阶段(2018年5月2日-2018年7月31日)由市住建委领导带队,按照“双随机”方式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及各检查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分组

第一组:监督检查区域为迎泽大街以南轨道交通项目

组 长:尹 强

成 员:质量处、市政站5人

第二组:监督检查区域为迎泽大街以北轨道交通项目

组 长:李效忠

成 员:安全处、市政站5人

第三组:监督检查区域为迎泽大街以北、滨河东路以东所有在监房建项目

组 长:王 峰

成 员:建筑业市场处、质监站5人

第四组:监督检查区域为迎泽大街以南、滨河东路以东所有在监房建项目

组 长:郭 轶

成 员:质监站5人

第五组:监督检查区域为全市市政道路及桥梁项目

组 长:谢耀岗

成 员:市政站5人

第六组:监督检查区域为兴华街以南、长风西街以北、滨河西路以西所有在监房建项目

组 长:佟哲伟

成 员:安全站5人

第七组:监督检查区域为兴华街以北、滨河西路以西所有在监房建项目

组 长:叶 奋

成 员:招标办、安全站5人

第八组:监督检查区域为长风西街以南、滨河西路以西所有在监房建项目

组 长:于 强

成 员:交易中心、质监站5人

五、处罚

(一)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经检查组查实,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的工程项目,当场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单,并按程序上报。项目经理到岗后,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时向我委提出复工申请,经复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复工;

2、经检查组查实,对长期不在岗履职的项目经理,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要求,记12分,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在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开曝光,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对同一施工企业超过2个工程项目存在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行为的,在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管与诚信平台对该施工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履职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经检查组查实,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履职的工程项目,当场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单。项目总监到岗后,由建设、监理单位同时向我委提出复工申请,经复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复工;

2、对长期不在岗履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开曝光,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对监理企业存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履职行为的,在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管与诚信平台对该监理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组提出处罚建议并填写检查表格,由小组联络人统计汇总后于每周五18:00前报质量处,质量处经收集整理提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二)委主任办公会对相关处罚事宜研究决定后,由建筑业市场处、总工办、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职能执行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严格纪律,秉公执法。对于工作不到位、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告的相关人员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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