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规定,经我局审查和现场踏勘,现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
一、同意绍兴市越城区三妮美甲店要求在解放南路1466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6日。
二、同意绍兴市百芙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中兴路分公司要求在中兴中路306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22日。
三、同意绍兴市越城区子轩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要求在解放南路1018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4日。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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