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函[2018]59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适度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晋建建字[2008]179号)等相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晋中、吕梁和长治市(以下简称受检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常规检测类和建筑节能检测类资质的检测机构,其他市的检查工作另行通知。
二、检查样品
本次检查所用样品为钢筋原材及保温材料标准样品,由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提供。
三、检查组织
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完成。
四、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受检市应于5月30日前将各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名单(样表详见附件)报至省站,省站将根据名单按“双随机”方式对三市不低于30%的常规类和建筑节能类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能力检查工作。
五、检查内容
1、标准样品检测。受检单位对所提供样品进行相应性能指标的试验检测,专家现场监督,并将检测原始数据当场记录,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站。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准确时,经申请,允许进行一次补测。
2、查阅该单位的其他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3、对于常规类检测机构资质中含有主体结构资质类的,随机开展砼钢筋扫描测试工作。
六、检查结论与处理
1、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具体要求如下:
(1)引用标准(规范)及条文准确,人员操作规范,结果判定依据正确,判定结论准确,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处理规范准确,报告真实、准确,人员签字盖章齐全的为符合。
(2)引用标准(规范)及条文准确,人员操作基本规范(不影响检测结果),原始记录主要内容(可影响判定结论的参数)齐全,报告填写基本正确、数据处理基本正确(不影响结论的判定),判定依据正确,判定结论准确,报告真实,主要参与人员签字盖章齐全的为基本符合。
(3)引用标准(规范)及条文错误,人员操作不规范(明显影响检测结果),结果判定依据错误,原始记录不清(影响结论的参数缺失)、报告造假、结论不准确,主要参与人员签字盖章不全的为不符合。
2、对于基本符合的单位,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省站抽查整改情况,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视为符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对于不符合的单位,严格依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闫高峰 邮箱:549299010@qq.com
电 话:0351-3580013 1319105539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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