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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5-31 15:19:46

甘建科〔2018〕234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建局,甘肃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1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7〕8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计划项目是指省建设厅按年度组织申报并经规定程序评审确定立项的项目,包括科研项目和示范项目。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管理、成果评价、成果推广均通过“甘肃省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sjs.com.cn/jskjxm.aspx)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注册、推荐单位帐号密码申请及推荐单位选取原则,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通知》(甘建科〔2018〕40号)的规定执行。

(二)计划项目采取事前确定、事中查验、事后验收(结题)的管理方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推荐单位同意后向省建设厅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成果评价是对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成果的评价和确认,分验收和结题两种方式进行,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未进行成果评价或成果评价未通过的,承担单位不得以计划项目的名义挂牌或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五)成果评价时提供的资金决算表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获得省级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计划项目需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督促检查项目任务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协助省建设厅处理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咨询论证及其他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

二、管理要求

(一)中期管理

1、获得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建设厅签订任务书,任务书从管理系统导出生成。

3、项目承担单位执行期内每年及进行成果评价时应向省建设厅提交“甘肃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以下简称“绩效报告”)。

4、示范项目在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关键节点施工前20天,提交中期查验申请,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查验。

(二)成果评价

1、科研项目

1)专项资金补助5万元以下的计划项目。原则采取结题方式,具体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网络提交结题申请、科研产出、绩效报告等,经推荐单位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结题证书。结题项目不推荐申报省科技奖。

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1号)规定的成果登记要求的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建设厅审核通过后组织验收。

2)专项资金补助5万元(含)以上的计划项目。原则采取验收方式,具体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网络提交验收申请、科研产出、绩效报告等,经推荐单位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建设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评审的项目,办理验收证书。

2、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网络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示范内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办理验收证书。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结题):

1)未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的;

2)未经申请及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3)提供的验收(结题)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4)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属于本条3)、4)情形的,一经发现,在行业内通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省科技奖。

(三)终止执行

1、计划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计划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2)计划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3)项目承担单位不按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验收(结题),或验收(结题)结论为不通过的。

2、除上条1)款外的其它情形导致项目终止执行的,项目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申报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省科技奖。

3、计划项目终止执行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有关程序退回。

(四)成果登记

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1号)规定的成果登记要求的科研项目,需在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到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完成成果登记的项目,应向省建设厅反馈登记结果,省建设厅择优推荐申报省科技奖。由省建设厅推荐并获得省科技奖的项目,其承担单位申报第二年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优先补助。

(五)成果推广

为宣传推广建设科技成果,省建设厅依托管理系统开辟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网络平台。通过验收(结题)的计划项目,自验收(结题)通过之日起,30天内在管理系统填写成果简介,经审核后,对社会公布。

三、时间要求

(一)计划项目应按约定时限完成全部科研产出,并在约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结题)申请等材料。

(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结题)的,承担单位应在约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1个月通过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规定办理验收(结题)。延长研究时限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且申请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超过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间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的计划项目,按终止执行处理。

(四)计划项目在执行期内,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交绩效报告。

(五)对已经逾期的科研项目,以2015年1月1日为界,研究截止时间在此之前的项目按终止执行处理。研究截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之间的项目,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结题),否则按终止执行处理。

各类申请书、证书等模版请从管理系统“文件下载”栏目自行下载。省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以及建设科技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模版,在管理系统“文件下载”栏目进行调整,不再另发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王 岩 联系电话:0931-4609716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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