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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06-08 16:54:05

市、县(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上级关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环境,经研究,制定《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二十四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参与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招投标的各类主体,以及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各类主体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应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四)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对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别采取加分、减分、公示、禁入、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等方式予以管理。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投标各类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参与以往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参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其他基本信息。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投标各类主体的诚实守信情况受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以发文(发证)单位对外发布的有效文书(证件)为记录依据。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招投标各类主体在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行为产生的各类失信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法定文书为记录依据: 

(一)各行政机关出具的不良行为认定书、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通知、通报、警示警告、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等明确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各类文书; 

(二)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含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法院判决文书、仲裁裁决书; 

(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书,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处理决定等; 

(五)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其他通告、公告等法定文书。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公管办”)负责采集和建立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招投标各类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对非招投标活动中产生各类信用信息的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每次投标时通过信用承诺方式如实申报。除投标人不良信用信息外的各类主体信用信息通过自主申报方式采集。

第十二条 除实行申报制度外,各级公管办还可通过下列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经“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二)经“信用湖州”、“信用浙江”、“信用中国”等公共信用平台查询;

(三)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及评优表彰;

(四)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

第十三条 各类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转为档案保存。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用信息有变更或调整的由招投标各类主体及时申报;

(二)优良信用信息有时限的按其时限,无时限规定的,国家级、省级及其他级别的分别按3年、2年、1年,有效时限从发文之日开始计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有时限的按其时限,无时限规定的,原则上有效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良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的,必须提供原处理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书,未提供的,按仍有效处理。

第四章 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次。

(一)一般不良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

(二)较重不良行为:纳入行政处罚,尚未达到严重情形的,或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但情节较重的;

(三)严重不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达到严重情形或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达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发生一次给予3-6个月的不良行为公示;半年内出现2次的,给予6-12个月的不良行为公示;一年内出现3次的,给予1-2年的不良行为公示:

(一)邀请招标中或资格预审合格后已承诺参加投标,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出现调整或无故放弃投标又不及时通知招标人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的;

(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应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澄清、说明的;

(四)在不良信用信息档案申报表中非主观故意隐瞒不良信用信息被查证属实的;

(五)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六)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较重不良行为,除按规定行政处罚外,给予1-2年的不良行为公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违法出借资质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虚假招标的;

(六)用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扰乱或破坏开标秩序,阻止他人投标或恶意干扰、破坏评标工作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八)投标人无效投诉6个月内累计超过2次(含2次)、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

(九)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中标后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向招标人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违法分包等严重违约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纳入行政处罚或情节较重的投标人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一定时限内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一)以下情形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a. 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b. 串通投标的;

(二)以下情形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a.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b.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c.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12个月内因相同较重不良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湖州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活动: 

(一)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明确为市场限制或禁入情形的,按照处罚决定中限制或禁入范围执行;

(二)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近3年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五)行政主管部门有市场准入要求,而未办理准入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公管办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加强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公管办及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将查询信用信息纳入必要工作环节,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各类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具有优良信用信息的,采取守信奖励、评定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等方式联合激励;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一)招标人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查询信用信息,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

(二)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从业人员,依法限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从业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代理服务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评标专家库不得聘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进入湖州市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文件中须设置投标人市场行为不良信用信息档案申报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后生效。除因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良信用记录具体限制办法及扣分标准;具有优良信用信息的,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优良信用记录具体奖励办法及加分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管办应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严肃查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良行为及时做出记录和公示,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各县、区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省对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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