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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 查的通知

来源:鄂州市建设委员会 2018-06-12 16:05:22

鄂州建办发〔2018〕35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

为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市城建委决定,在全国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2018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督查范围包括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督查对象包括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五)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瘦身”钢筋与“地条钢”监管,涉及“无梁楼盖”体系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汛期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建筑扬尘专项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督查工作拟于2018年6月中下旬开始,检查主城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航空都市区安置小区项目;各区、开发区(新区)抽查房屋建筑工程1项,督查采取随机抽取受检对象、随机抽取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进行。督查结束后,及时、公开通报督查情况。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自查。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查、检查计划,督促各企业认真开展自查,相关企业应对本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在建项目全数自查。

(二)落实整改。对照通知督查内容要求,对自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逐项整改到位,并保存书面记录资料备查。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抽查项目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做好现场复查销号。发现项目存在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施工现场又无法提供企业对项目检查痕迹的,按照问题不放过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格执法。在督查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将下达执法建议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约谈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按照现行法规对有关企业、项目和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并纳入不良记录予以公示。各区、开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保证检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鄂州市建委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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