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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管理改革的通知(第187号)

来源:晋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平台 2018-07-12 16:21:2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现就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

除注册建造师外,具有壹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聘用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1.近三年内担任过两个以上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本人担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作业绩);

2.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证书”三年以上;

3.具有国家认定的工程建设类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拟聘用人员相关信息在我厅门户网站或山西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已发布。

二、明确同期担任两个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期担任两个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工程规模未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要求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施工项目负责人因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被处罚的,一年内不得同期担任两个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三、加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

(一)做好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核

1.具有壹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聘用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前,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拟聘用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并对拟聘用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并做好审核工作,在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报我厅。

3.我厅将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履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属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监管,重点对施工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重要施工管理文件签字和是否超越执业范围承揽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录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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