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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7-13 11:35:14

吉建管〔2018〕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现就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总承包资质所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详见附件)。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式施工能力,其技术负责人及2名以上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生产企业,设计产能需达到年产预制部品部件10万立方米以上,具备生产预制楼梯、叠合楼板、复合外墙板、内墙板、阳台板、空调板及其他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线、养护窑、产品堆放场地及各项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设计产能需达到年产木结构部品部件1万立方米(或木结构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烘干、生产、加工制作、安装及各项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对列入年度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且上一年度省外产值占总产值比例达到20%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通过从省内其他建筑业企业,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相关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引进的注册建造师2年内不得转注册。

附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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