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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第479号)

来源:晋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平台 2018-07-19 10:28:58

晋建市函〔2018〕47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工程担保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站位,充分认识推进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增强企业履约意识、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工程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为推动我省工程担保工作发展,我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出台了《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指导性文件。2011年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将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作为促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开展工程担保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多年来,我省经过积极探索创新,建设工程担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全省看,还存在对建设工程担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市推进情况差异较大,个别地区还未开展相关工作等问题。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发展信用经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已经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管理,积极扩大工程担保覆盖面;未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要积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部门工作责任,加快培育工程担保机构,确保年内工程担保工作在本地区全面展开。

二、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推进工程担保工作的责任,强化政策引导,加强部门协调,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方主体依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和承包商履约担保;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担保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市场促进担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工程担保从业人员培训,保证工程担保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服务理念,尽快适应开展工程担保工作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讲座、现场会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工程担保的积极意义,形成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担保制度,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担保工作

(一)健全工程担保备案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晋建建字[2005]110号)的规定,实施工程保证担保机构备案制,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业务的机构需经我厅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工程担保工作。实施工程保证担保合同备案制,投标保证担保合同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合同和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合同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快推进工程项目相关环节担保应用

在招投标阶段,推行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保证合同方式代替现金保证金。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投标保证合同方式缴纳。投标人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投标保证合同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推行承包商履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合同的不再交纳履约保证金。凡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合同的,视为建设资金落实。

四、发挥担保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地建筑工程项目企业越级承揽工程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明确企业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认定要求,帮扶有能力专长的企业承揽业务。鼓励业主、承包商通过开展工程担保,提升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对信用度高的企业简化担保程序,降低担保费率,提升信用价值;对信用度低的企业加强保前审核,提高担保成本,加大监控力度。

五、加强机构管理,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担保机构是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的主体,担保机构的诚信情况,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工程担保推行的效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对被担保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低价担保,超能力担保,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要定期了解工程担保机构保前评估、保后服务和风险管理的有关情况,加强工程担保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担保机构在签订工程担保时,应使用我省统一印制的《保证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同期净资产的50%、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同期净资产10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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