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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进一步加大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力度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8-08-08 12:03:43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落实省、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授权委托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约定,自觉履行委托人、受委托人(代理人)义务。禁止非本人在线或者在签到机办理签到事项,严禁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或其他非本人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形式代办理投标事宜。

二、落实招投标过程留痕工作。各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应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提出异议的投标人身份予以确认并做好签字留痕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的音像和书面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三、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的,将作为线索材料移交市扫黑办等有关部门。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加密或解密(例如: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特征码相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例如:同一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为多个投标人签到、同一人使用多个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数字证书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活动、同一人确认或领取多个不同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同一车辆运送多个不同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同一标段其他投标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投标活动);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招标人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可开启投标文件的环节之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的;

(九)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更换、篡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十)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投诉举报方式。各有关单位应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各单位如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可根据《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向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内容应包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清晰有效的线索或依据。

五、加大监管力度。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和职责。对招投标工作领域涉黑涉恶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切实维护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性。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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