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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8-09 11:27:24

吉建管〔2018〕1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动“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和我厅《全面落实“只跑一次工作方案”》(吉建办〔2018〕15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全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

(一)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时,混凝土试验员应从“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系统”中通过“试验员”考试取得。

(二)在建筑业企业理资质中,涉及到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焊工、电工等技术工人,从“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系统”中考取技术工人或“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中考取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可以使用。

(三)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证书注销及调转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化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调转程序,取消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和省级审批环节,只需本人网上提出变更申请,上传加盖调出、调入企业公章的变更申请表,调出企业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

(四)“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系统”中的企业名称变更由省厅建筑管理处审核。

(五)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报名资格审核、考核、发证等工作,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审批管理帐号合并成一个。

二、“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新证办理、延期复核、换证以及资格证书注销审批权限下放至企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单位调转取消省级审批环节,由调入企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安管人员”新证打印、证书换发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新证打印由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证书打印后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培训机构统一到省政务大厅审批办(42号和43号窗口)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证书专用章”,对考核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培训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毕后及时将证书发放至各企业或个人,证书暂由厅审批办提供。

(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业务一并由企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政务大厅审批办(42号和43号窗口)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证书专用章”,符合复核延期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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