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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莆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 2018-08-10 11:06:15

莆建质安〔2018〕64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设交通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增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8〕1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莆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日

莆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增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8〕1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及对“黑名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层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本辖区“黑名单”责任企业相关信息,对纳入市级“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登记,并实施监督管控。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尺度,实施机构应当真实、及时地将符合情形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纳入“黑名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建局委托莆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县(区、管委会)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二)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超过JGJ52-2006第3.1.10条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限额的;

(三)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或贝壳含量超过JG/T494限额的;

(四)未按规定登记进厂信息。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在“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的砂按季度统计比实际使用的砂少10%及4000吨以上(含10%及4000吨)的,或者登记的原材料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且一年内因上述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两次及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因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被省住建厅列为“黑名单”的按其办法处理,并列入市级“黑名单”。

第七条

对纳入市级“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一)因第五条第(一)款被纳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查找原因消除质量隐患,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附件9-11进行处理。

(二)因第五条第(二)款被纳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其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附件9-9进行处理。

(三)因第五条第(三)款被纳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附件9-9进行处理。

(四)因第五条第(一)、(二)、(三)、(四)款纳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由市住建局上报省住建厅将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列入省级黑名单。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在全省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业务;试验室主任被列入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在全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五)列入市级“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间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六)在“黑名单”管理期间,施工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监理)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七)实行差异化监管。列入市级“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间应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增加抽查抽测的频率。

第八条

“黑名单”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动态监管、信用评价、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的信息应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法人、案由、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执法单位等要素。

“黑名单”实施机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信息和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纳入市级“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半年。连续(即连续两个及以上年度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发现存在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被同一“黑名单”实施机构列入“黑名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责任制,并将“黑名单”管理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实时、动态发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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