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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南通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8-08-10 11:49:2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通市范围内建设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专门为南通市范围内的危大工程进行论证及进行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家库。

第四条 根据论证工作需要,专家库按照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其它等划分类别,确定专家论证类别。

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处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

二、专家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专家主要由我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业等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充实。

第八条 专家申报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熟悉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建筑工程相关安全规范标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3.具有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且具有危大工程管控业绩;

4.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5.其他根据专家论证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第九条专家申请程序:

1.拟申请专家采取专家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尽量将具有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推荐。

3.推荐的专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1)学历、学位证书;

2)最高技术职称证书;

3)本人身份证;

4)执业资格证件;

5)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如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证书或能证明本人解决危大工程实际问题的相关材料)。

 4.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处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5.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经讨论审定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公示7日。公示完成后,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主要权利:

1.根据聘用单位委派,对所评审、论证项目的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查调阅有关资料,向受聘用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4.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5.参加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教育;

6.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义务:

1.接受聘用单位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2.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专家应依法依规对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认真进行评审和论证,对评审及论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完成评审、论证后应当出具由评审、论证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论证报告及初步意见书;

3.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5.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6.参加所评审、论证项目安全专项方案的验收;

7.在评审、论证、咨询、技术服务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施工方案、评审、论证报告及初步论证意见、咨询、技术服务的电子档(特殊情况下可为纸质扫描件),报送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经确认后,方可作为专家的业绩。

四、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库选用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十三条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再按规定纳入专家库管理,或直接使用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专家。

五、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守则:

1.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相关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2.工作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科学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3.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专家的名义谋取私利;

4.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1.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

4.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5.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6.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7.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8.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9.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10.有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十六条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的职责:

1.建立专家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

2.制定、修订专家库管理办法;

3.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进行投诉处理;

4.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5.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在专家提交评审、论证、咨询、技术服务相关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专项设计图纸、专项施工方案、评审、论证、咨询、技术服务相关资料的电子档(特殊情况下可为纸质扫描件)的齐全性进行确认,并及时报送至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处,作为专家的业绩。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业绩表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危大工程专家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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