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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8-13 10:14:58

藏建质安函〔2018〕244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6.29”视频会议精神,坚决预防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0日

联系人:边巴卓玛,联系电话:0891-6836352(兼传真)。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型商业综合体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西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6.29”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重点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各级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严防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亡人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区住建厅成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指导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刘 新 锋区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姜 月 霞区住建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次仁江措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郝 立 东区住建厅城乡规划处处长

冯 建 国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李 小 兵区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李 剑区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苏 占 斌区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边 顿区建筑工程抗震办调研员

旺 堆区质监总站站长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厅安委办,次仁江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信息反馈、情况报送等日常工作。

三、整治范围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

四、整治重点

(一)严格大型商业综合体新、改、扩建及装修工程过程监管,加强对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重点环节的闭合管理,对装修材料及保温材料的进场检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燃烧性能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二)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设置影响火场排烟、灭火救援行动的铁栅栏、广告牌、装饰物等问题开展整治。

(三)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检查,指导做好燃气管路敷设、使用、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使用功能、建筑消防设施、防火隔离设施、开展综合治理。

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的统一要求,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于2018年8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共分5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全面启动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按照本级安委会的统一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摸底排查工作,详细掌握相关基础数据和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约谈曝光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结合摸排掌握的具体情况,对存在消防问题和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法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在全区通报。各市(地)要主动在主流媒体上曝光火灾隐患情况。

(四)重点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0月15日)。按照本级安委会的统一要求,积极配合推进隐患整改,对推动难度较大的予以协商重点解决。加强对住房城乡行业领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隐患治理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对隐患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罚。

(五)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按照自治区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区住建厅将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责成整改,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各市(地)人民政府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六、任务分工

(一)区住建厅城乡规划处要加大对各市(地)规划部门的指导,各级规划部门依法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工作。

(二)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要加强对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的指导,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

(三)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要加大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相关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对涉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外墙保温材料等的,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区住建厅城市建设处要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的日常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大型商业综合体燃气运维安全。

(五)区住建厅房产处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指导其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督促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体系,促进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六)区抗震办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指导,督促其严格把关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项目中禁止使用非阻燃聚氨酯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通知》(藏建质安〔2017〕227号)要求,从源头上严防因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火灾事故。

七、整治措施

(一)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是重点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和劳务队伍的入场审核和管理,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进、转岗一线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三是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意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区住建厅《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项目中禁止使用非阻燃聚氨酯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设计文件中外墙材料的审查,严禁在设计文件中使用非阻燃聚氨酯材料为外墙保温材料,从源头上控制非阻燃聚氨酯材料的使用;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设计要求;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四是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监理,按规定对关键工序专项巡视检查和旁站,对装修材料及保温材料的进场检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燃烧性能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二)强化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施工防火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检查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检查灭火救援、应急疏散的演练情况。

(三)排查治理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区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排查治理全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层材料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对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治理。一是对于新建工程,要坚决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绝不允许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如出现因使用非阻燃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二是对可做设计变更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交变更要求,设计单位应及时对设计文件中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设计变更;三是对已大面积施工的,要立即组织拆除,由设计单位提出补救方案,施工单位认真落实,确保降低安全隐患;四是对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外墙保温系统的保护层开裂、脱落的,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外墙保温层不裸露;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实施综合改造,有条件的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现行规范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要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和小区物业等落实看护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保温材料领域内的火灾事故。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按照当地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会同公安、安监、文化、旅游、工商、商务、质监、消防等部门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联合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检查,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消防管理,加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始终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进一步增强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结合正在开展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隐患,加大惩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排查要全面、措施要务实、解决方法要科学;要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拳纠治、铁腕治理突出问题,决不让大型商业综合体“带病”运行。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的要求,对问题和隐患视而不见,对隐患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和屡犯重犯等情形,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同步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责任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规定与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和资质资格管理等直接挂钩。

(三)强化闭环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抓好排查登记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有安排、有督促、有落实、有结果,于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每月18日和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总结报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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